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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一日(记者朱大强)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国务院最近发出《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家将对出入境中介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通知》说,申请出入境中介机构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有熟悉中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管理和其他专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相应出入境中介机构建立合作交流关系,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同时还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根据这一《通知》的精神,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按照《通知》的精神,出国留学类中介机构由教育部会同公安部主管,出国就业类中介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及其他非公务活动、咨询等因私出入境活动类中介机构由公安部主管。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还将根据即将出台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境外就业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出入境中介活动进行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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