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头头”坐牢 四川查办一起单位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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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03日05:59 天府早报
本报讯(孙志镁 记者 郑蕾) 记者昨(2)日从省检院反贪局获悉,峨眉山索道公司单位受贿一案近日有了结果。法院一审判处索道公司犯单位受贿罪,罚金50000元。原公司总经理侯有明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周大伦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杜成东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据悉,此案是峨眉山市查办的首例单位受贿案件。
据检察机关查实:1993年6月4日,被告人侯有明代表峨眉山索道公司(以下简称索道公司)与峨眉山市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峨眉山索道旅客《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协议》和《峨眉山索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劳务协议》。此后,索道公司按月将所收保险费划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协议载明比例,将收到的保险费中的45%不计入公司财务帐,而作为给索道公司的返还款,以存单或现金形式交与被告人杜成东,由杜领回索道公司。索道公司收到保险费的返还款后,经公司集体研究不入单位财务帐,而由被告人周大伦(原公司财务科长)个人记载其收、支、余情况,被告人杜成东(原公司财务科副科长)负责管理现金,他们将40%作为向职工发放劳务费,5%作为单位留存。经查,从1993年12月至1997年12月期间,索道公司共收受保险公司返还款100余万元。
另外,被告人侯有明(原公司总经理)在担任索道公司总经理期间,于1995年元月份以“打牌手气不好”为由,收受当时承建职工宿舍的承包人石某送的2万元现金。97年10月,杜成东调离索道公司。98年6月,周大伦也调离公司。二被告人在调离交接中,采用非法手段私分了2万元。同时周大伦在移交钱款时,隐瞒保险费返还款5万余元,据为己有。97年2月,被告人杜成东还收受保险公司“辛苦费”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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