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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大都业务能力强,社会关系广且拥有一定职权,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些中层领导涉嫌职务犯罪的客观基础。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调查发现的。 思想不成熟,又忽视政治思想修养是他们易发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一些中层领导毕竟没有完全具备领导者的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准,所以很容易在金钱乃至美色面前出卖权力,成为钱色的俘虏,腐化堕落。另一方面,大多数单位在提拔中层领导时,注重工作业绩的考察,而对道德品质考察不深。提拔后,单位对中层领导管理不够,考核不严,加之他们自己又不注重思想修养,放松要求,无疑使这一原本薄弱的环节更加脆弱。思想上的营养不良,必然导致中层领导成长中的夭折。 所在单位领导不廉洁,也是中层领导违纪违法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单位领导因为从一些中层领导手中得了好处,便对中层领导的不法行为熟视无睹,姑息养奸;有的甚至还拖中层领导下水,上下勾结,共同犯罪。 缺少制约和监督便容易滋生腐败。中层领导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客观因素是单位制度不全,落实不力,管理不严,以致对其缺乏有效监督。特别是廉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不完善。制度可以约束大多数职工,就是约束不了少数几个当权者。由于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力,一些中层领导违纪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导致他们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中层领导的“内助”廉政意识不强。8小时之外是最容易产生腐败的,而对这一环节的有效监督莫过于中层领导“内助”们。有的“内助”对作为中层领导的丈夫在情与色方面,惟恐自己的丈夫越轨和负心,管得很严;而在钱财方面,则不问来路是否正当一一笑纳,对其违纪违法的行为,漠然视之,不加制止,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并积极追求。以湖南省益阳市为例,在该市查处的22名中层领导职务犯罪案中,有6名中层领导的“内助”就直接参与了某些违法行为。李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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