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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位叫李宪清的农民,无端地被当地警方扯进一宗与自己毫无关联的命案,这本来就够冤枉的了。更荒唐的是其罪名让人莫名惊诧,竟然是“玩忽职守”,并因此被判刑2年6个月———在人们的印象中,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失责,种田种地的山野村夫何来“资格”位列其中? 出狱后的李宪清不服上告,经过人大的监督,终于洗雪冤屈,被宣判无罪,所加罪名也被裁决为“适用法律不当”。这似乎再次印证了“是非曲直自有公断”的定论,尽管这公断未免有点姗姗来迟,但终究是法律主持了公道。不过,透过这宗冤案,不能不引人深思。 李宪清被关押前,面对冤屈,他不可能没有申辩;作为执法者,本应重事实,讲证据,依法作出罪与非罪的判断,而不能随意拿捏罪名。出现这样的荒唐事原因在于某些执法人员没有法治观念,在他们的头脑中,法是专治别人的,自己是法的象征,想治谁就治谁。于是,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为了个人升迁的“政绩”,不惜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不惜对公民进行精神和肉体的摧残,随心所欲地加罪于人。 果戈里说:“执法偏颇,是人世间最大的不幸。”而让没有法治观念的人去执法,则是法治社会最大的悲哀。(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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