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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徐平、通讯员李智华)针对近期民事损害赔偿案中部分当事人存在的精神索赔额“离谱”现象,省高院昨再次强调,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院的精神,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中的过高部分。 省高院称,法院在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要坚持以人身权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对因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只要符合《民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受理,但不要随意扩大受案范围。 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对于过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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