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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塌楼事故追踪:有关人士称谁敢瞒报就查处谁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06日10:26 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夏畅)东莞塌楼事件发生后,东莞有关方面对事故伤亡人数三缄其口,是确实无法统计还是另有原因?对此,广东省经贸委安全生产监察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若有意瞒报事故情况,将对瞒报者予以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据省经贸委安全生产监察处副处长黄晗介绍,按《国家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企业(除矿山企业外)事故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称为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为特大事故,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不同,负责调查结案的部门也就不同:如死亡人数在6-9人的,可由市一级政府负责结案;死亡10-29人的由省政府结案;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则由国务院直接负责结案。也就是说,如果此次东莞塌楼事故死亡人数超过9人,则其调查结案权就不在东莞市,而要由省政府介入调查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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