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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广州市农民年终分红收入也要依法纳税了。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民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及起征点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股份分红以及其他各项目应税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分红以及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有关的其他所得;股份分红是指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量化资产,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个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认购股份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也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对农村社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股份分红,全年红利总收入不超过12000元的,减除费用6000元;12000元以上的,减除5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南方日报朱桂芳、梁玉珍、卫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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