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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广西网12月6日消息:昨日上午,玉林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判处卢在权有期徒刑二十年。其妻子甘乃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罚金2000元。 玉林市中级法院认定,卢在权在1992年至1997年3月,任北流县县长、北流市委书记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升职务、承包工程等,贪污、受贿财物共计人民币72万元,港币1.2万元,并查明卢有510万元人民币、22.446万元港币和1.376万元美金不能说明来源。 卢的妻子甘乃英捕前是北流市供电公司副经理,在1996年至1997年3月间,为让其丈夫逃避法律的制裁,将明知是卢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的数百万元赃款和财物转移,构成转移赃物罪。(韦义华 黄群峰 庞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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