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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廖正彩 通讯员 卢业新)12月5日上午,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对北流市原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原副主任卢在权(副厅级)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卢在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卢在权的妻子甘乃英犯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调查查明,卢在权在1992年至1996年期间,利用担任北流县代县长、县长和北流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贿赂财物共计人民币52万元、港币1.2万元。此外,卢在权还存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人民币510余万元、港币22万余元、美元1.3万余元。 一审法院还判决,将卢在权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及在转卖土地使用权和小汽车所得款共计人民币654.6万余元、港币23.6万余元、美元1.3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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