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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黄建良 通讯员 汤维骏)11月20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法院对岳阳市铁山供水工程管理局原局长兼党委书记张绍清(正处级)受贿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至此,这起诉讼历时3年多,经法院两次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检察机关两次抗诉,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案件,终由法院再审作出改判。 1996年11月19日,岳阳市岳阳楼区检察院对张绍清进行立案侦查,查明张从1995年3月至1996年11月利用职务便利,在对该局办公楼、宿舍楼基建工程中,先后12次接受基建包工头李光育、周富强、余耀平等人贿赂13.1万元。 张绍清先后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均能与证人证言吻合。但就在张绍清与亲属进行两次非法会面后,便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受贿,以前的供述都是检察机关刑讯逼出来的假话。 1997年6月,岳阳楼区检察院依法对张绍清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于1998年1月开庭。在法庭上,张绍清和他的辩护律师以及相关证人均否定张绍清的受贿犯罪事实。法院遂以张绍清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临时翻供,证据难以认定为由,一审只认定受贿5000元,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岳阳楼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提请岳阳市检察院抗诉。 1998年11月,岳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岳阳市检察院认为中级法院裁定错误,依法提请湖南省检察院抗诉。 湖南省高级法院经审查,于今年7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该案发回岳阳市中级法院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岳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张绍清从1995年3月到1996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1次收受李光育、周富强、余耀平等人贿赂8.1万元,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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