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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切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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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08日10:45 南方网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向各市县及省直各有关单位转发了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市县财政拖欠工资问题的意见》。
《意见》强调,要解决市县财政拖欠工资问题,须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结合机构改革,各级政府人事、编制主管部门应以定编核资为基础,对本地区编制、人员、工资,特别是对超编、混岗、假分流、虚列人员编制、计划外雇用临时工以及提高补贴标准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二是工资发放应首先保证落实中央、省明确规定的统一工资标准,对参照执行和地方自定的补贴项目,要进行清理,在未解决拖欠工资的地区一律停止执行,待地方财力状况好转后再根据财力可能,增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三是在巩固现有主体财源的基础上,大力培育新的财源增长点,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未解决拖欠工资的地区,不得新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建项目,并立即冻结投入在建基建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国债项目除外),优先确保工资发放。凡未解决拖欠工资的县(市)、乡镇、单位,领导不准自行组团出国、出境;不准购买和更换小汽车;不准新建、装修办公楼;不准用财政性资金搞项目建设(国债项目除外)。四是省财政将视省级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有关市政府应与省签订责任书,保证在今年年底前消化今年新增拖欠工资,明年消化以前年度累计拖欠工资,并不得再出现新的拖欠。对未在限期内解决拖欠工资的市县,省财政停止对其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各市县在2001年预算安排中,必须落实中央出台的调资政策,按规定的标准打足预算,确保新增调资政策落实到位。 (朱桂芳、符信)(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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