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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昆明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2001年元旦、春节期间,昆明市部分地区继续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市公安局重申,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范围是:盘龙、五华行政区域内;官渡区、西山区的部分行政区域及上述四区的风景旅游区、各类开发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视情况给予处罚。昆明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称,自1993年12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在部分地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并于1994年元旦起开始实施以来,昆明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治安案(事)件、造成的火灾及人员伤亡明显下降,噪声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对昆明市治安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春城晚报 徐小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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