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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会计股股长挪用公款300万判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08日13:10 华商报

  本报讯 (实习记者华明 通讯员雨来)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海龙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王海龙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东郊支行胡家庙办事处会计股股长,1998年12月3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1999年1月15日被捕。今年6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王海龙身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挪用300万元公款为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决王海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的王转至雁塔区丈八信用社甘家寨村账户上的挪用公款款项854682.47元依法追缴,扣划至被害单位建行东郊支行;扣押王购买的车牌号为陕U51179的“云豹”车一辆,发还建行东郊支行;其挪用公款尚未归还部分856817.60元依法继续追缴。判决后,王海龙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终审认为,上诉人王海龙身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假冒鑫利达公司名义,以该公司300万元存款做保证,办理了3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又用此承兑汇票做质押,贷款300万元给其父进行营利性活动,承兑汇票到期后,又擅自将建行胡家庙办事处鑫利达账户上的存款300万元划归丈八信用社,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有856817.60元不退还,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王海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认定王挪用公款基本情节是正确的,使用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也是客观充分的,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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