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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7日讯(记者王纯 通讯员范家强) 备受岛城人关注的原百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立民受贿、徇私舞弊一案,今天下午在市北区法院一审开庭。 检察机关诉称,马立民在1996年至1998年3月任职期间,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15万元以及微机、打印机各一台(共价值人民币6200元)。在1994年至1995年3月间,马立民自作主张为多家单位的银行贷款提供了700余万元人民币和15万美元的担保,因上述单位未能归还银行贷款,致使“百总”损失1000余万元;另外又在1997年9月至1998年7月间,擅自为另外几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了人民币750万元的担保,上述单位也未能归还贷款,由此给“百总”造成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1995年3月,青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合资成立青岛百总亨得利高登眼镜光学有限公司,后合作双方在经营问题上发生分歧,香港一方撤回投资并单方拟订了一份和解协议,马立民擅自在协议上签字,造成百货集团实际损失120余万元。 辩护人栾少湖律师认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罪,除了其中的10万元以外,其余的几笔均不能构成受贿罪。另外,起诉书指控被告的徇私舞弊罪中的部分数额不成立,而且该罪名系适用法律不当。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最后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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