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
|
|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规定》出台是什么背景?有关内容如何理解?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纪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对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 答:1997年,中共中央就对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或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作了明文规定。今年初,中纪委四次全会对此又作了进一步强调。我省这次出台《规定》,目的在于遏制腐败源头,斩断“红包”来路。 问:《规定》所称的“红包”如何界定? 答: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赠送和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 问:收受“红包”不足1000元的给不给纪律处分? 答:有两种情况,一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不论数额多少,一律追究纪律责任;二是在日常生活中,收受“红包”数额不满1000元的,要予以诫勉、通报批评,并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问:赠送或收受“红包”的违纪数额如何确定? 答:违纪数额,是指多次赠送或收受“红包”的累计数,不是指一次赠送或收受“红包”的数额。 问:因故未能拒收的“红包”如何处理? 答:对因故未能拒收的“红包”,必须在1个月内登记交公,逾期不交的,追究纪律责任。 问:领导干部本人不知情的“红包”,是否要追究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 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因领导干部的工作关系收受他人“红包”的,不管领导干部本人知情与否,都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纪律责任。 问:《规定》适用于哪些部门和人员? 答: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问:对《规定》发布之前收受“红包”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能主动交公的,可不予追究;隐瞒不交的,一经查出,严格按《规定》处理。(本报记者郑轩)
|
新闻中心主编信箱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Copyright © 1996 - 2000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本网站由北京信息港提供网络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