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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消息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未经批准便挖掘城市道路,“马路拉链”说拉就拉、说开就开的问题有望在济南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新近颁布的《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后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 该条例同时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城市道路,应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要按有关规定加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供水、供气、供热、电力、电信等经常挖掘道路的单位也开始受到限制,必须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计划。 据悉,《管理条例》还对挖掘时间作了严格规定。每年11月5日至第二年3月15日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挖掘城市主干路或横穿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在每日22时至次日5时进行;任何部门施工都必须在挖掘回填后10日内修复路面。 (孙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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