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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程序的公平与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11日06:28 中国青年报

  早在100多年前,日本著名的法学家谷口安平先生写了一本诉讼法学的传世之作:《程序的公平与正义》,极力强调了正当程序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的地位和意义。笔者援引这个书名作为本文的标题,主要是对12月8日《中国青年报》法治社会版报道的《公正的判决为什么一波三折》有感而发。

  不难发现,此案中二审改判、再审再改判的争议焦点在于:省工商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也就是说,工商局调查人员举行听证会时拒绝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听证会后继续调查所得的未经质证的证据进行处罚,有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听证程序”一节,发现相关的规定仍然十分薄弱,找不到与本案相应的适用条款,有的只是笼统的操作步骤和原则性要求。大概正应了接受采访的那位教授的话:“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才刚刚起步。”

  那么,除了标榜程序公正至上的日本学者之外,我国的法学家们怎样看待公民、组织的程序性权利呢?手头正好有一本知名行政法学者杨解君先生的《秩序·权力与法律控制———行政处罚法研究》,看着看着,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在头脑里渐渐清晰了起来。

  原来,行政听证当事人(即被处罚者)享有极为广泛的程序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质、驳斥不利证据的权利;对听证记录进行审核;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案卷中记载的证据作出裁决的权利。而对于处罚机关的调查人员而言,则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需要把收集调查到的所有证据提交给听证主持人审查判断,并接受行政相对人的质证。否则,未经听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任何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必须以听证中获取的、经过对质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而这些事实依据又必须是听证会中记录在案并人所共知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行政程序法》中有一项基本原则———记录排斥原则,即行政裁决时,只能考虑案卷中的证据记录而不得考虑听证记录之外的任何材料。若不遵循这一原则,要求听证的法定权利就毫无价值可言。如果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随意抛开听证记录中所记载的证据,那么在听证中提交证据和对质就没有任何意义。

  这桩案子,省工商局虽然赢了,但其为公正付出的一波三折的代价,也足以让人们反思。被处罚方虽然搞垄断,逆民意,但为保护自己提出了“程序公正”的概念,也让我们感到欣慰。毕竟,包青天式的公正已经不是现代法治的精神了。

  最后只想说两句:一、对程序的漠视终将导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紊乱。二、但愿学者的智慧早日变成依法行政的监视器———法律。(杨亮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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