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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徐平) 武昌区公证处不合程序的公证书竟被区司法局复议维持,原武汉钢制家具四厂85名职工愤而诉诸武汉市中院,该院一审撤销司法局作出的公证合法的复议决定书。日前,省高院作出终审维持原判的判定。 1997年,武汉钢制家具四厂被转让给一家医院。转让的部分资金用于职工安置。但厂家未经职代会讨论,便草拟一份“一次性安置协议书”,并交武昌区公证处作出公证书。85名职工认定,自己并未申请、委托别人公证,该公证处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武昌区司法局申请复议,该局作出维持公证的复议决定。职工们不服,诉诸武汉市中院。武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定后,武昌区司法局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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