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实施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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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2日21:1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13日开始实行。根据这项解释,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担保的认定、无效担保的法律后果,担保案件的诉讼时效、担保的登记、定金及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等具体问题,作出了必要的解释。根据解释,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据了解,担保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近年来,由于经济活动中担保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类担保纠纷案件一直比较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有关担保纠纷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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