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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专家对“性贿赂”立法问题发表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13日02:27 辽沈晚报

  12月6日,在“2000年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金卫东递交的论文中选用了这样一个案例:某省领导在接受某女的“性贿赂”之后,答应委托她担任该省驻港办事处领导职务。此女的弟弟以其姐与这个领导的录像带为要挟,迫使该领导多次为其走私犯罪大开绿灯。金卫东的这篇“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的论文,引起了专家们的普遍关注。

  虽然有关财物的贪污受贿都会被依法严惩,但部分接受色情贿赂的腐败分子却逍遥法外。对此,有关专家呼吁尽快进行有关“性贿赂”犯罪的立法。“性贿赂”是否需要立法制裁呢?“性贿赂”如何量刑?昨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的首倡者金卫东及有关专家。

  “性贿赂”是道德问题还是犯罪?

  一些法律专家也曾提出给“性贿赂”立法的问题,但立法机构不予以采纳。辽宁省公安司法干部学院司法调研室的丁乾隆认为,原因在于很难取证,调查事实是难度很大的过程,根本不好认定,在法律上也无法解释。

  丁乾隆说,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曾将“性贿赂”当作贿赂的一种,1996年修订《刑法》时,一些法律专家也提到增加“性贿赂罪”,但考虑到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有太大冲突,终未通过。新《刑法》将贿赂的范围缩小了,只限于财物贿赂。

  对于给“性贿赂”立法,也有反对的声音。这些专家们认为,“性贿赂”虽然属于权色交易,但归根结底是男女关系,而男女关系只是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问题,一旦立法制裁,可能很多人都接受不了。

  对此,金卫东认为,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贿赂的内容也只限于财物。我国在惩治贿赂方面扩大了主体范围,刑法严厉程度也在扩大,但是还必须扩大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将“性贿赂”等这样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规定中。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金卫东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他说:“‘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在某些情况下,财物达不到的目的,性贿赂往往可以达到。”由于无明文规定,使得性贿赂成了法律的空当与死角,纵使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也无法予以惩治打击。

  金卫东对“性贿赂罪”的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色情服务,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或行为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性服务,称为‘性贿赂罪’”。

  如何对“性贿赂”量刑?

  丁乾隆认为,从现行的《刑法》来看,贿赂行为的罪与非罪、贿赂罪的量刑轻重,都依贿赂的财物数额大小而定。“性贿赂”的贿赂物是“性”,而性是一种无法量化的。如果设立了“性贿赂罪”,那么如何取证也是个难题。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孙界清律师说,“性贿赂”只能附属于财物贿赂,说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但独立设立一个“性贿赂罪”,恐怕不合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上有腐化堕落行为的,应由道德法庭来审判,或予以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至于量刑,孙律师表示,“性贿赂”有两个特征,一是贿赂过程看不到,二是双方的态度有时达成一致。“性贿赂”不好量化,但也可以靠谋取多大的利益为衡量的尺度。

  也有人站出来反对说,通过婚内性行为谋取利益是否也可以定为“性贿赂罪”?

  “性贿赂”不是“生活作风问题”

  金卫东在论文中引用了大量的事例,全面阐述不法分子直接向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要求或迫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据资料显示,1998年,海南省侦破一起8000万元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范起明被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范起明的家人四处寻找关系。海口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王德伟在与范起明的妹妹多次发生性关系后,违反法律程序规定,以“范本人有病需要治疗”和“范保证取保候审期间能还清债务,避免国家财产的损失”为由,批准范起明取保候审。当天,范就被解除羁押,随即出逃。现此案已由海口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有关专家呼吁,应尽快进行有关“性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这不仅可以防止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以“生活作风”问题或用党纪、政纪来规避法律,最终使其难逃法律制裁,而且加强了对贿赂打击的深度和广度,并加强了有效防御作用。

  小资料

  1915年,日本一法院判定,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

  其中一些国家的刑法中,已将“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项内容。 (赵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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