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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商务”能傍“公务”吗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13日08:27 检察日报

  用于对驾驶员计分及处罚的北京牡丹交通卡,因其封面使用的安慧立交桥照片未经授权,近日引发了一场摄影者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官司,原告要求赔付120万元。有意思的是,虽然“被告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承认使用的系原告作品,同时承认未采取适当方式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确有不妥之处,但不承认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据10月25日《法制日报》)

  难道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是“国家机关”吗?难道它执行的是“公务”吗?

  它固然不是国家机关,但与它合作推出这个牡丹交通卡的北京市公安局是国家机关,他们执行的确是公务。工商银行的任何行为,都不是公务,而只能是商务。因为他们没有任何公务的授权,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获得任何授权约束任何公民。这些商业企业与任何机关的任何“合作”,也都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公务授权。因为“公务”的权力,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不能以这样随便的方式授受。

  我早就觉得商业银行与国家机关的这类合作可能有问题,因为这种合作中附带有对第三者的强制性。工商银行的这类合作还有与国家图书馆合作搞的“牡丹国图卡”,没有想到它的麻烦是由这样一件著作权官司引了出来。在这件官司中,原告所告的根本就不是“国家机关”(公安局),而是一家商业企业,因为原告不是一个被罚的司机,而是一幅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这个官司根本就不是一个行政诉讼,而是一个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纠纷的民事案件。在这个案子中,工商银行以《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理由作为免责的辩解,是不是有点费解?

  从报道看,银行方面把忽视著作权人的不妥之处全认了,这是老实的态度。有这样的承认,这个官司的输赢就可以预见了。其实,这真是一个令人遗憾的疏忽,而不大像是有意侵权。但是这个疏忽的基础很值得玩味:那就是,与公务和国家机关合作起来,太高了、太硬了,可能就看不见其他公民的权利了。

  我没有太大把握完全否定商业企业与国家机关涉及公务的合作,因为面对不同情况,国家机关有这种需求,商业企业也有这样做的义务和利益动机,但是,作为商业企业,它有什么权利,还是什么权利;有什么义务,还是什么义务。千万不要误以为与国家机关合作了,自己就是国家机关了,哪有这样的事?(马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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