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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 【记者 胡然 郭晓莹】 本报11月11日报道的《律师告法官索赔一元钱》一案,昨日上午有了结果,津南区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大港区执业律师赵同山的诉讼请求,被告大港区法院法官尤某胜诉。赵同山表示不服,将向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 赵同山律师诉称,由于他将尤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在市高院翻了案,因此遭到尤某嫉恨。尤法官常捏造其不是,劝当事人选择其他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是,原告提供的证人有的是刑事案件被告人;有的是在押刑事犯;有的证人所述证言系间接证据,而且该证人与被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有的仅凭一人之言不能证实。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足以证实被告尤某以主观恶意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的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因此,驳回赵同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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