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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宗消费者财物失窃要求酒店赔偿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13日10:25 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郭亦乐)昨日,我省首宗消费者入住酒店财物失窃、要求酒店赔偿财产损失的民事诉讼案在广州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引起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服务行业及新闻界的广泛关注。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今年5月21日其在广州梅花村酒店入住,第二天发现手提电脑、手机、手表、现金及各种证件被盗。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两条规定起诉酒店,要求被告赔偿财物损失及精神损失人民币152100元,美元3000元。

  记者昨天旁听了案件的审理经过,发现围绕这一案子,有许多值得消费者、法律界进一步廓清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住宿业中尚需规范的新话题:即旅客入住酒店时,在明知可将贵重物品交保的前提下而旅客不交保,那么责任该由谁负?什么是贵重物品?手提电脑、手机、手表等随身物品也必须交保吗?而归根到底,当旅客入住酒店后,是否意味着双方合同关系的成立,酒店方需不需要为消费者在酒店内失窃的物品负责?在此案中,由于一盗窃犯已被抓获,所以客观上可以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失,那么,如果有更多的消费者损失了财产却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失窃的事实,那又该作如何处理?

  省消委会也高度关注这一案子,省消委会新闻与公共事务部主任江列华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近年来,省消委会接到不少此类投诉,但由于双方对失窃财物的认定缺乏证据,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一般都以调解为主。此次消费者诉诸法律,是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最大的一次。他认为,今后,随着消费者外出旅游及商务交往的增多,此类投诉还会呈上升趋势。从省消委的角度来看,发生这种情况,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认为处理这类事,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作赔偿。这个案子的最终判决,对有关部门今后处理这一类事件会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对此案本报将作跟踪报道。(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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