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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最近,河津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要求各乡镇、市直机关及驻河津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对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超生对象要停职停薪。 决定要求,在调查处理超生对象和有关问题时,如超生对象不主动配合、计生部门可建议单位采取让其停职停薪的措施。发出停职停薪通知后,由超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具体负责执行;单位领导不积极配合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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