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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蓝永前 通讯员 党建军) 日前,分管皮货市场的原宾阳县新桥工商所干部甘某,因收受业主贿赂6000元,近日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查,从1998年5月1999年7月间,甘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皮张经营者陈某、陆某等11人先后送的行贿款6250元。收钱后甘某放弃了陈某等经营者27车皮张交易费的征收。 案发后,甘某退出赃款,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法院经过多方调查后,认定甘某受贿6250元。宾阳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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