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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昨天,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沈阳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诉北京东北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北京东北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经营门店的招牌广告上使用“小土豆”、“小土豆餐厅”、“东北小土豆”文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沈阳小土豆公司于1998年7月28日取得“小土豆”文字商标,北京小土豆公司则于1998年12月注册成立。沈阳“小土豆”遂起诉北京“小土豆”擅自使用与其注册服务商标相类似的商号,不仅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北京小土豆公司商标中“小土豆”文字内容是原告商标中最显著的特征,其经营的餐馆店外的招牌广告中的“小土豆”文字与原告商标文字相同,实际上是对原告服务商标的使用或变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容易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姜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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