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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日前制订了《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试行》。投保参加这一计划的职工,在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可由该计划给付50%至70%。 据悉,凡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上海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投保参加该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80%,且不少于10人。计划保障期为一年,首次投保执行30天免责期。投保单位被保障人平均年龄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每人缴纳35元保障费;平均年龄45周岁以上,每人缴纳45元保障费。 另外,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该计划按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在保障期内无给付次数限制,但累计每份最高给付限额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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