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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博兴讯 12月11日,一群脸上洋溢着喜悦的农民涌进了博兴县寨郝法庭,领头的拿着一面书有“高举倚天剑,神勇为人民”的锦旗交给了博兴县法院领导。他们是接到法庭通知来领取赔偿款的,同时也是来感谢为他们主持公道的好法官的。 1999年秋种前夕,博兴县闫坊镇屯田村248户农民分别从博兴县城关供销社生资市场门市部、屯田村农民张新兴等处购买了山东省鲁丰专用肥厂(下称鲁丰厂)、山东省鲁星肥料有限公司(下称鲁星公司)的“鲁丰”牌硫酸钾复合肥,共计54吨,之后施用在1316亩小麦田中。 今年4月初,这248户农民陆续发现自己辛辛苦苦种下的小麦出现枯黄,死亡等现象。他们逐渐意识到使用的化肥质量存在问题。农民们随即向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博兴县技术监督局于4月19日对屯田村张新兴门市部余下的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0·6吨化肥进行了现场封存,并取样送滨州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之后,博兴县技术监督局又会同博兴县农业局有关农业专家和屯田村委有关人员,对农民小麦受害面积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专家们确认屯田村小麦受害的原因不属于田间栽培管理措施不当和病虫害所致,而是由于施用了劣质硫酸钾复合肥致使小麦出苗不整齐,根系发育不良,长势弱,造成严重减产。受害麦田1316亩,平均每亩减产146公斤,共计损失小麦192136公斤,按每公斤小麦0·9元计算,共计造成经济损失172922·4元。而滨州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的结果也显示,该硫酸钾复合肥样品不合格。 5月9日,248户农民向博兴县寨郝法庭起诉,要求劣质化肥生产厂家和销售方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9万元。5月10日,法庭审判人员奔赴生产厂家所在地青州市,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封了被告鲁星公司所有的硫酸钾复合肥100吨和“桑塔纳”牌轿车一辆。 5月29日,寨郝法庭如期开庭,原告248户麦农推选的代表人刘金钊、刘启忠及六个被告参加了庭审。经过两天审理,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鲁星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3·6万元,并定于2000年6月30日付7万元,2000年7月20日付6·6万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鲁丰厂和四个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为了不使调解书成为法律“白条”,维护农民的利益,寨郝法庭办案人员又前后七次前往青州执行,终于分三次从鲁星公司将赔偿款执行到位,并及时通知248户农民前来领取。 (董永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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