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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试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14日19:47 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12月13日讯(记者李强) 自家有房对外出租,若不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将被视为非法。近日,青岛市市北区率先试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为无序的租房市场戴上了“笼嘴”。

  按照有关规定,今后出租房屋须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人可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书面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证件、房屋平面图等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登记,申领许可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是房屋租赁行为的合法、有效赁证,租房从事生产经营或居住者,该证将作为经营场所及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合法凭证之一。

  青岛市还规定,已出租房屋应于本月底前补办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房屋租赁中心将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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