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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香港十二月十四日消息:最近香港大律师公会及社会各界就《公安条例》发表了不少意见,政府发言人今日就 各界对该条例有关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的一些常见的提问,发表以下声明: 一,对于七天前通知。有论者认为,须在七天前通知警方的规定是不必要的限制,并提议其它由二十四小时至三 天不等的通知期。然而,根据现行法例,警务处处长是可以接受少于七天的通知,事实上他也经常这样做。此外,须在七天前 通知警方的规定是因应警方的实际工作需要。 二,惩罚参加者。通知规定要发挥效用,就必需有某种形式的惩罚来支持。把组织公众集会而没有事先通知警方 的行为订为罪行,似乎普遍为社会人士所接受。大律师公会也同意要确保通知制度有效运作,订立惩罚的做法是合理的。 三,刑罚。大律师公会另一项主要批评是,有关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集会的刑罚有过重之嫌。骤眼看来,循公诉 程序被定罪者可处监禁五年,以及循简易程序被定罪者可处监禁三年和罚款五千元的罚则,的确看似颇为苛刻。然而,事实是 除非构成罪行的行为是同类中最恶劣的,否则法院通常是不会施加最高刑罚的。 据中通社报道,声明指出,对于决策者的权利,现行法例已经提供足够的保障,防止警方滥用权力。在平衡对立 利益方面,政府认为现行法例在这方面没有不当之处。香港自回归以来举行的公众集会超过六千次,更被冠以“示威之城”的 称号,可见《公安条例》并没有打压或威胁市民参与这类集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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