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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新玲)一起记者与报社之间的人事纠纷仲裁申请,天津市人事局自述因“刚成立、人手紧、经验少”,使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的仲裁决定,延误近一年方进行裁定。记者以不作为为由,将天津市人事局告上法庭。12月11日,天津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天津工人报记者崔俊臣在法庭上自述,自己从两三年前开始,在报社内部会议上对于报社的亏损情况向社领导提出建议,公开批评社长的腐败问题,并从1999年开始就天津工人报社长腐败、渎职等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署名举报。随后,崔俊臣先是被内部下岗、扣发工资,后被报社以旷工为由辞退。崔俊臣认定这是自己遭到的打击报复,遂于1999年11月15日向天津市人事局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按照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条款,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60日之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30日。但天津市人事局迟迟未做出裁定,崔俊臣于是在今年10月20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行政庭提起诉讼,追究天津人事局不作为及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天津市人事局今年12月1日作出裁定,认定天津工人报社辞退崔俊臣的三个理由不成立,但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期限9个多月。 天津人事局代理人承认了超过期限的事实,理由是人事局人事仲裁委员会刚刚成立,人手紧、经验少,而且崔俊臣的仲裁申请是委员会接到的第一份仲裁请求,案子又比较复杂,因此审理时间长。原告则认为这是一起事实非常清楚的案例,崔俊臣遭受“先举报后下岗、先下岗后旷工、先是报社背后宣布辞退而三个月后再把辞退书送达本人”,这三个特点已经十分清楚。延期9个多月,对原告造成了物质、精神等各方面的损失,原告通过法庭向人事局提出赔偿请求。 原告天津工人报记者崔俊臣的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一起事实清楚的行政诉讼案,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国家行政机关以“刚成立、人手紧、经验少”为由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职责,都是不受法律支持的违法行为。据悉,法庭将进一步调查,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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