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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发通知明确规定购房补贴使用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15日15:43 扬子晚报

  北京12月14日讯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已经开始陆续发放的消息公布后,“购房补贴如何使用”、“是否可以提取和转移”等问题就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通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了购房补贴使用,提取和转移的情形: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按规定使用本人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时,其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本息余额一次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专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本息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提取。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应按规定办理购房补贴资金转移手续。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存储购房补贴资金时,单位按规定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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