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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专电 (记者俞铮)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今天在此间表示,“性贿赂”同样属于犯罪,未来修改法律时应该考虑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 赵登举说,近年来查处的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中许多都涉及到不正当性关系以及包养情妇的行为。不法分子利用美色或花费巨资雇佣妓女将党政领导干部拖下水,并藉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他说:“‘性贿赂’是一种非常恶劣、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 据媒体近期的报道,近年来“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涉及“性贿赂”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中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里指的“财物”还包括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性贿赂”成了法律的空当与死角。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达到财物贿赂达不到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有专家说,这里所说的其他手段,应理解为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要求或欲望等。 不过,要将“性贿赂”真正纳入法律范畴,还需要立法机关修改现行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资料表明,中国《唐律》、《清律》中都有“性贿赂”的概念出现。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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