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行长坐牢 辽宁省首例单位受贿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15日20:59 法制日报
本报讯辽宁省首例单位受贿案———中国工商银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单位受贿案,日前由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处罚金60万元人民币;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行长宋链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单位非法所得35.4万元人民币。
1993年3月29日,时任工商银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行长的宋链江从辽宁省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拆借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给付省工行好处费53.3万元。同年5月3日,经宋介绍,开发区工行将此笔款贷给营口市会工物资公司,并签订了收取53.3万元“中介费”的协议。同年,开发区工行先后两次收到会工物资公司总计35.4万元的“中介费”,未入单位财务账,而是按约定给付省工行好处费,但遭到了省工行的拒绝。在此情况下,开发区工行未将此款及时退回会工公司,而是用于支付本单位的购车、客户赠品等费用。由此造成会工物资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计9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宋链江身为法定代表人对此犯罪行为负主要责任。(曹始华)
【相关论坛】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