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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判案件时,都要先问犯罪嫌疑人姓甚名谁。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大名鼎鼎还是默默无闻,都得老老实实自报家门。这既是履行司法程序,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社会上还有一种问“姓”执法的现象:同一性质的违法犯罪,由于“姓氏”不同,一个姓“公”———国家或集体企业人员,一个姓“私”———个体或私营企业人员,便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一种是法外施恩甚至从轻发落,一种是依法惩处甚至“从重从快”。在法律的天平上,公与私不能“平起平坐”,有人将此称为“法不责公”。 据司法机关披露,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不责公”现象还不是个别的。拿国家税收来说,众所周知,在姓“公”的企业中,既有依法纳税,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红老大”,也有偷税漏税和欠税抗税的“白老大”。“白老大”本来不是法盲,明明知道偷逃国家税收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偏偏有一套“读书人偷书不算偷”的孔乙己哲学:国有企业偷税不算偷,因为偷来的税没有进个人腰包,而是“偷之于国,用之于国”,给国家办企业,给集体谋福利,给职工发奖金,如此等等。所以,他们知法犯法,胆大妄为。媒体曾披露大庆市国税局以税谋私、私设“小金库”的案件。“小金库”的钱来自于偷逃国税者,他们给国税局送的不过是“小钱”,换来的却是“大钱”。某企业长期拖欠国税和滞纳金,拿了“小钱”的国税局长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欠税的国有企业却安然无恙。倘若是姓“私”的企业拖欠巨额国税,业主恐怕早就进班房了。 姓公的违法犯罪者之所以敢于“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头上有保护伞。姓“公”的企业一般都有上级主管部门,他们平时虽然以讥讽的口吻称上级主管部门为“公公”“婆婆”,对其过多的行政干预表示不满,可一旦遇到“麻烦”,还得靠“公公”“婆婆”给兜着。而“公公”“婆婆”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同时也为了自己的形象和政绩,也出面为他们开脱罪责,常常使执法部门束手无“法”。 由于“法不责公”,一些姓“私”的不法分子也挂着公家的牌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说早些年个体和私营企业想戴公家的“红帽子”,是顾虑“姓社”还是“姓资”,害怕政策有变;那么,如今有些个体和私营企业之所以要戴公家的“红帽子”,则是因为看准了“红帽子”的保护作用,以为有了这个保护伞就可以无法无天。 法官问案还要问姓公姓私,甚至以此为定罪的依据,显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杨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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