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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签订“廉政合同”损害法律尊严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16日09:14 法制日报

  近日在京城一家报纸上看到这样一条消息,称在北京的一条公路项目招标仪式上,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了一份“廉政合同”。这一作法被媒体誉为“防止工程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其实,签订“廉政合同”之举并非这家建设单位首创,去年以来,就陆续有“某银行与纪检部门签订廉政合同”、“某企业与检察机关签署廉政协议”的新闻见诸媒体,“合同”内容与我们上面提到的也是大同小异,无非是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有贪污、行贿受贿、吃回扣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最后还要规定违反“合同”要承担经济责任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然而,“廉政合同”果真是防治工程腐败的新招、高招吗?

  让我们来看看那些被作为“合同条款”来规定的是些什么行为。贪污工程款,在工程建设中收受贿赂,在建筑材料的采购中大吃回扣,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没有达到构成犯罪行为所需的严重程度,也是党纪政纪所禁止的行为。既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对这些行为都是明令禁止,则当事人在具体事项当中遵守这些禁令、杜绝这方面的行为就是不言而喻的强制性义务,根本不需要再来一个什么“合同规范”来约束。再说,把本来是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变成双方通过“合意”表示的合同条款,这实际上是降低了刑法强制性规范的效力,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因此,这样的“廉政合同”不仅显得有些不伦不类,而且给人一种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如当事人之间的一纸合同的感觉。特别是这类“廉政合同”都是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监、检察部门的主持或者倡导下诞生的,这就更让人产生这样的疑惑:为什么这些部门放着现成的法律规范不依照、不执行,反而热衷于自己去“创造”一种把法律强制性规范转化为合同条款的形式呢?

  当前,在各类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确实令人触目惊心,它不仅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还严重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是“豆腐渣工程”频发的重要原因。人民群众对这种腐败现象都深恶痛绝,有关部门希望有效遏制这种腐败的愿望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遏制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只能通过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如在工程的起始阶段进行公开的招投标,在工程的建设阶段相应的质量监理,工程的验收阶段严格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审计,以及法纪部门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审查,等等。因此,有关部门对预防和查处建设工程中的腐败现象要做好“吃苦”的准备,也就是说要紧跟工程建设进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防范,而不要指望通过“发明创造”一些类似“廉政合同”之类的“新式武器”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如果是为了推出某种“新经验”、“新作法”,为了追求“新闻效应”而进行类似的“发明创造”,那就更不可取了。因此,我们的建设施工单位还是应当老老实实地遵纪守法,我们的有关部门还是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踏踏实实地履行职责,再也不要干把刑法规范变成“合同”之类的事了。(查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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