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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费套上“笼头” 擅立名目将予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16日14:23 扬子晚报

  本报讯 省物价局近日出台了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垃圾清扫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处置费用等,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为:生活垃圾,单位负担部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2至4元,个人负担部分为每户每月4至6元,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该费用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后,各地应停止征收城市环境卫生费、门前三包费、单位居民民办保洁费等相关收费。对擅自设立与环卫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苏佳中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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