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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个刑法学研讨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位学者在论文中选用了这样一个案例:某省领导在接受某女的“性贿赂”后,答应委任她担任该省驻港办事处领导职务的条件。该女之弟以其姐与这个领导肮脏勾当的录像带为要挟,迫使该领导多次为其走私犯罪大开绿灯。 这位学者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达到财物贿赂达不到的目的,“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 “性贿赂”由法律专家提出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也予以响应并表示,“性贿赂”同样属于犯罪,未来修改法律时应该考虑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 性,左半边带个心,足以表白其发乎情、现于行的本能烙印;贿赂,一个词俩儿字,左半边都有个“贝”字,足以表明钱财在这一社会行为中占有的分量。性和贿赂,一个与心性相连,一个是绝对的身外之物,但这两个不搭界词的组合,没的说———绝配! 古人云:食色,性也。世间常人难免有“性”,但有人随着人生坐标的变化,所能调动的外在资源的膨胀,他的“性”也在膨胀,最终变成了“贪”。满足人的“性”或是“贪”的无非是不拉它不走的物,或者活蹦乱跳的人,这些外在的不管是物还是人,他们所满足的愉悦都是受者内在的“性”或“贪”。求人者不论以物或是以色(特此注明:色包括男色和女色,以避重弹“女人祸水”老调之嫌)诱惑被求者,其思维逻辑均是:首先满足有利用价值者的“性”,然后求受用者高抬贵手或慷慨解国家之囊,其最终目的也是要使自己的一些欲望得到满足。 物和色同样能调动受者的积极性,同样能满足受者的“性”,同样能让献者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古人造字似乎有误,“贿赂”二字有失偏颇,只以财物表意而忽略了色的作用,可惜,可惜。现在好了,终于有智者整合出“性贿赂”一词,如果我国刑法能早日细化出有关条款,笔者窃想,这不仅是对刑法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对汉语言也同样是必要的补充。 反对设立“性贿赂罪”者持的第一个原因是,“性贿赂”虽是权色交易,但归根结底是男女关系,而男女关系只是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问题。我想持上述观点的人大概是受汉语语境的影响太深了,随着汉语言的不断丰富,他们也许会适应的。他们会明白,不光财物可以充当“糖衣”,美色也一样。作为公器的人民公仆,理应受更高标准的约束,而不是更低,他们的道德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因为他们的道德关乎国计民生。 反对设立“性贿赂罪”者持的第二个原因是,贿赂行为的罪与非罪、贿赂罪的量刑轻重,都依贿赂的财物数额大小而定,“性贿赂”的贿赂物是“性”,而性是无法量化的。如果设立了“性贿赂罪”,如何取证也是个难题。其实,对“性贿赂”双方的量刑,完全可以以国家、集体遭受损失的程度而定,这并不是什么太困难的事。 最后笔者想说,如果把性贿赂只看作是普通“男女关系”,是“道德品质问题”,那这也是一种致命的道德问题。对某种致命道德问题的忽视,其实是对身处其中的“公仆”的残忍,更是对广大民众的双倍的残忍。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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