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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讯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日前经市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意味着上海在国内开创了依法倡导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先例。而条例关于捐献的遗体无偿用于教学、医学科研、临床解剖以及角膜移植的规定,同时又使目前利用最多的角膜移植纳入了法规允许的范围。 条例规定,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条例同时明确,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 《江南时报》(2000年12月18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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