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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近日关于“火海救亲人算不算见义勇为”的连续报道,引起不少热心读者对目前“见义勇为”评定标准的思考,他们从维护社会正义、弘扬正气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南京鼓楼区读者谢绍春建议:从《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实施5年多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如今人民群众的见义勇为已不是“扶正祛邪”、“济危救难”所能概括的,应该制定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在怎样的条件和背景下,见义勇为人员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需要表彰的见义勇为行为。 镇江读者韩锦发认为,我省《条例》是1995年制订的,很多内容已滞后于现实生活。他提出,凡是见义勇为者,不管是否伤残,也不问所挽救的价值,都应进行表彰奖励,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参加到见义勇为的队伍中来。 目前,国家对见义勇为尚未立法,各省、市、自治区对“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不尽相同。南京读者灵语认为,《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奖励对象应增加“为破获重大案件主动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证据,或协助执法机关抓获犯罪分子,事迹突出”的等。这对鼓励人民群众依法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薛兵礼延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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