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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性贿赂该治谁的罪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19日08:01 北京青年报

  “性贿赂”正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权色交易”已发展到让人们忍无可忍的地步。

  近日,南京一位法学研究生呼吁立法制裁越演越烈“性贿赂”的论文,在法学界再次引起轩然大波。法学专家争议激烈,各持一说。“性贿赂”是个什么东西?该治谁的罪?给“性贿赂”定罪,是否会造成对妇女的歧视?让普通百姓参与讨论,应该更能体现尊重“公意”的法治精髓。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部分群众。

  -百姓大多赞成立法制裁“性贿赂”

  到目前为止,关于要不要给“性贿赂”定罪的争议,还仅限于法学专家。与专家各持一说不同的是,普通百姓大多赞成给“性贿赂”定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百姓几乎都脱口而出说:“该治”。

  记者采访的酒店经理、酒楼老板、公司员工、医院大夫、歌厅服务员以及律师、警官、检察官、法官和政府官员、史学学者等人中,大多认为“性贿赂”危害大,违反道德伦理观念,应该治罪,对手中握有权力的人更应多一些限制。

  与专家们另外一个不同之处是,普通百性正是以为“性贿赂”有违传统道德,所以认为应该治罪。

  一位酒店工作的女士说,“性贿赂”有违传统道德,危害家庭和社会,不定罪社会公德就没有标准了;一位司机说,这种行为比用金钱贿赂更厉害,更普遍,受害的人更多,违反道德伦理观念;一位高级警官认为,给“性贿赂”定罪完全成立。特别是对于手中握有权力的人来说,这样的限制更成立。

  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12月15日表态说,“性贿赂”同样属于犯罪,未来修改法律时,应考虑将“性贿赂”罪纳入刑法。

  -给“性贿赂”治罪是否歧视妇女?

  贿赂罪里,被治罪的是行贿和受贿人,肯定不会给“钱”治罪。如果“性贿赂”被定罪,那么其中涉及到的妇女该不该被治罪,又如何治罪呢?这是给“性贿赂”定罪的一个难点。

  一位对给“性贿赂”定罪持否定看法的检察官认为,这实际上是对妇女的歧视,等于事实上把妇女当成了商品。一位法官也说,给“性贿赂”定罪处罚谁?行贿受贿的人该处罚,其中的妇女算不算?这可能导致犯罪主体的变化。

  一位年轻的女大夫这样说,给“性贿赂”定罪主要是治行贿人和受贿人。对案件中涉及的妇女应区别对待。如果妇女从中得到好处,或主动出卖自己的身体行贿,应该治罪;如果这个妇女是被人利用,就不该处罚,或用别的法律手段制裁。一位政府官员也赞成这一意见。他补充说,对案件中被人利用但得到好处的妇女也应制裁。

  一位历史学博士也说,给“性贿赂”定罪目的是要判行贿和受贿者,不是判妇女。因为妇女只是被利用的工具。但行贿人如果是妇女本人,也要制裁。

  那位在酒店工作的女士说,制裁“性贿赂”案中涉及的妇女,并不等于歧视妇女,因为男人也有从事色情行业者。

  -法律是前进了还是倒退了?

  真给“性贿赂”定罪的话,法律是前进还是倒退,这也有点让人难看清楚。

  一位律师说,按传统的观点看就不应该给“性贿赂”定罪。随着社会转型,新的问题不断出现,过去法律没有规定的,现在就要跟上时代的变化,就应该给“性贿赂”定罪。一位酒楼老板也赞成这一说法。他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性贿赂”的行为会越来越多,法律也要向前走。

  那位法官则表示了谨慎的怀疑态度。他说,如果把道德伦理谴责范畴的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来处理,社会究竟是进化还是退化,法律是前进了还是后退了他表示怀疑。他认为,“性贿赂”这种行为还是应该按职务经济犯罪来处理,否则容易导致扩大化。

  那位史学博士介绍说,中国历史上对待这一问题是有区别的。针对政府官员有过类似给“性贿赂”定罪这样的规定。但对普通百姓,这类问题主要还是通过伦理道德来调整。

  另据有关人士介绍,我国《唐律》、《清律》中都有“性贿赂”的概念出现。1915年日本一法院曾判定,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

  -“性贿赂”到底是个啥东西

  记者发现,目前司法实际中单纯“性贿赂”的案件还极少。让司法机关人士犯难的是如果给“性贿赂”定罪,那么“性贿赂”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那位法官说,贿赂的东西一般都是可以量化的“物”。而“性贿赂”中的“性”,算犯罪人还是物?没法归类。这就会造成难取证。

  那位检察官认为,“性贿赂”其实是要对某些人的权力产生影响,往往伴随着钱财,并不仅仅就是“性贿赂”。因此处理这些案件时,要考虑“性贿赂”这个情节,但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这样的行为还是可以用其它的罪名处理,并不会放纵罪犯。

  那位高级警官翻着词典对记者说,贿赂的含义,就是用财物来买通别人,或者说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他认为,贿赂不光是用金钱。“性贿赂”就是贿赂的一个变种。他承认,给“性贿赂”定罪实际中肯定有很大的操作难度,如取证难,当事人活动范围小不配合等。但他又说,办什么案件都不容易。

  武延平教授对媒体谈到,近期关于这项法案的确立通过几乎是不可能的。作为学术界的一种探讨可以,但对纳入《刑法》他表示持怀疑态度。他说,目前还没见过单纯“性贿赂”案件,所以不用担心会有人钻法律的空子。

  -研究生论文再次惊动法学界

  此次给“性贿赂”定罪争议,缘起南京大学法学院金卫东的一篇论文。12月6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的“2000年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金卫东递交了一篇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的论文。

  金卫东认为,“性贿赂”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如同财物犯罪一样,反映了贿赂罪的实质————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就诱惑力而言,“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滋生腐败、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目前我国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

  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曾将“性贿赂”当做贿赂的一种。1996年修订《刑法》时,一些法律专家也提到增加“性贿赂罪”,但考虑到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有太大冲突,终未通过。新《刑法》将贿赂的范围缩小到只限于财物贿赂。

  32岁刑事法学硕士研究生金卫东的观点并不新鲜,但还是再次在法学界掀起大波。

  -给“性贿赂”定罪专家各持一说

  媒体报道称,金卫东观点一经披露,再次引起法学界的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铭暄教授认为,“立法制裁‘性贿赂’,非其时。”他说,在国人的观念中,“性贿赂”虽是权色交易,归根结底是男女关系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问题。一旦立法制裁,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

  北京大学刑法学陈兴良教授表示,该罪名进入《刑法》还有待论证。一是取证方面有难度。很难对卖淫、不正当的性行为及以换取权力为目的的“性贿赂”加以界定和区分;量刑上该罪很难找到一个尺度。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国祥教授说,从立法趋势看,提出这个问题是有一定道理的。他认为,现行《刑法》规定贿赂只能是财物,狭窄了些。至于如何认定,是操作上的问题。难道“性贿赂”因为证据难找就可以不规定?财物贿赂也常常是“一对一”,往往不留现场,《刑法》照样规定惩治。

  -权色交易

  已经越演越烈

  权色交易越演越烈,肯定也是再次引发此次争议的大环境。

  据报道,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中,被查处官员百分之百包养“二奶”。某省级领导接受某女“性贿赂”后,答应委任她担任该省驻港办事处领导之职。该女之弟又迫使该领导多次为其走私犯罪大开绿灯。这是一个典型的“性贿赂”案例。

  媒体认为,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与“性贿赂”有关的案件逐年上升。“性贿赂”正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新动向。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武延平教授分析说,“性贿赂”大量出现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有关。过去金钱对人们诱惑很大,是因为谁都没钱。现在,不算巨额的经济利益,已经不可能使一些官员动心。这时,“性贿赂”就显出威力来了。(本报记者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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