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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 北京牡丹交通卡被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20日08:4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万学忠)用于记载驾驶员交通违法情况的北京牡丹交通卡,因其封面使用的北京安慧桥立交桥照片未经作者同意,构成侵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再发放使用了原告李海泉摄影作品“安慧立交桥”照片的牡丹交通卡;被告在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给付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3.1815万元(本报曾于今年10月25日一版对此案作过报道,题为《北京牡丹交通卡引发官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99年4月8日起,本案被告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向驾驶员免费发放牡丹交通卡240万张。该卡的正面图案为原告收录在《北京立交桥》一书中的“安慧桥全景”。这一行为未经原告许可。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摄影作品,且未给原告署名,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构成对原告著作权中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害。因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判决在多个方面具有启发意义。一、对被告辩称其使用未经授权的摄影作品属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说法,法院未予采纳;二、原告要求被告收回并销毁已经发放的牡丹交通卡的请求,判决称在赔偿处理上对此情节予以了考虑,故未支持原告该项诉求。据了解,原告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赔偿额高达120万元,法院认为,原告应承担因其提出过高赔偿请求而产生的费用,法院判决,本案16010元受理费由原告承担6000元,其余由被告承担。

  据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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