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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生吴慧明在一次特大火灾中挺身而出,积极救人,自己被烧成伤残。但由于他救的6人中有4人是他的亲人,有人提出:火海救亲人能算见义勇为吗? 8月12日济南军区某部战士王希同勇敢站出来指证窃贼,当部队要给他嘉奖、记功时,有人质疑:举手之劳算见义勇为吗? 8月23日,广东省东莞市假释犯31岁的叶灿辉因孤身与抢劫犯搏斗而不幸身亡,有人提出:能给假释刑事犯英雄的称号吗? 按理说,吴慧明在火海中准备放弃自己的生命权以换取他人的生命权,冒着生命危险勇救6人,应当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叶灿辉挺身而出与歹徒殊死搏斗,并献出了年轻的生命,虽是戴罪之身,他的英雄壮举也理应得到颂扬和表彰。王希同冒着各种风险,在别人都退缩时指证罪犯,虽是举手之劳,但却是难能可贵的正义之举, 已将见义勇为的内涵诠释得淋漓尽致。 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争议呢?什么是见义勇为?词典上说,见义勇为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从社会约定俗成的范畴来理解:见义勇为就是当看到他人合法人身权和财产权等面临着意外的重大伤害时,奋不顾身地进行维护和抢救的正义行为。但是,这些解释比较笼统,不是非常法律化的概念,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对见义勇为并无具体规定。近年来,我国江苏、广东、四川、北京等地先后颁布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条例或规定,将传统道德颂扬的一种行为上升到由法律来进行规范和调整,这有利于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弘扬高尚的社会道德。对于什么是见义勇为,各地的条例均采取列举式的方法,具体列举了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并加以概括,但其说明并不充分,在丰富的实践中常常出现不好“对号入座”的情况,这就给具体认定见义勇为带来了困难。 有人认为,像把在街头发病的病人送往医院,为保护自己的亲人和歹徒搏斗等行为虽然可贵,但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这恐怕也只是狭隘理解,因为亲人也是自己之外的他人,见义勇为并不排斥亲情,更不强调一定要付出流血的代价。许多时候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虽可贵但不易碰到,倒是需要“举手之劳”的事时有发生,人人都可以做到,但又不是每个人都能去做。“见义勇为”者所采取的方法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因此,我们的立法所要保护的是什么,所要倡导的是什么,必须明确。 笔者认为,在界定见义勇为时,不妨对现行有关地方条例和规定作扩大解释,把其范围定得宽一些,尽量把符合公众认识的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纳入进来。在对见义勇为进行奖励和保护时,则可根据情节和精神等方面的不同,区分不同的档次。这样,既在法律技术上解决了见义勇为难以界定的问题,又在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同时也最大限度实现了立法宗旨。(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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