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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供水企业擅自停止供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从明年1月1日起,《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据悉,这将是我省的第一部城市供水管理行政法规。 今年9月1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这部《条例》,要求供水企业在更换设备或检修过程中,确需暂停供水或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除供水企业擅自停水将受到处罚外,该《条例》还规定,供水企业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也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不按规定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单位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明确禁止在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时,使用和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本报记者陈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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