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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徐小平 严剑飞)日前,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的收受贿赂的一名副经理及一名副科长被白云区法院判刑:收受贿赂30多万元的该公司副经理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没收赃款29万元;该公司天河供水管理所副主任邓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没收赃款9万多元。 现年53岁的蔡某是广州市人,自1994年开始任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副经理,1996年春节至1999年2月间,蔡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分配、追拨工程款及物质供应等工作中私自给予吴某等6人及太平洋水处理有限公司和西门子公司方便,从而收取贿赂款及回扣等共计人民币30.5万元,港币2万元。 今年58岁的邓某是梅州市人,1995年12月至1997年9月任供水管理科副科长,邓某在任职期间,收受了与自来水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广州市荔湾建筑装修工程实业公司的叶某贿送的人民币8万元、港币5000元及大金牌空调机1台,从而多发放给该公司几单工程。 两人分别于今年7月和8月到白云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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