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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江津市原粮食局副局长刘晓龙涉嫌贪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江津市法院判其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判决刘无罪,当庭释放。 取下手铐,这位副局长眼圈红了,哽咽道:“感谢法院为我洗清了不白之冤,可含冤一年半,该谁赔损失?” 35岁的刘身上曾经罩着许多光环:当选过江津市人大代表、一届人大常委;荣获江津市两届“十杰青年”、“优秀共产党员”等殊荣。任江津面粉厂厂长期间,使一度濒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多次被评为“职工信任的好厂长”。 可是,去年7月5日晚上,正在家中的他突然被该市反贪局的人“请”去谈话,次日便以涉嫌贪污刑拘,当月20日逮捕关押至昨日终审判决。 他被卷进一件集体贪污案中。江津面粉厂财务科黄某等三人因贪污公款被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公诉人遂指控时任厂长的刘共谋贪污。一审法院根据“同案犯”的供述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刘不服,提出上诉。刘的辩护律师以“疑罪不能定罪”为其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指控刘犯罪的主要证据“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用作证据的“起诉书”也相互矛盾,起诉书与证人证言又相互矛盾。其后,一中级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今年8月,法院以刘晓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刘贪污事实仍然证据不足;刘的历次供述均否认这一点,其他证据也不能充分证实这一事实;二审法院也难以查清本案存在的问题,遂作出刘晓龙无罪的终审判决。 刘是父母和家庭的骄傲,他突遭变故,给他事业和家庭都带来难以诉说的影响和损失。他认为,这一切是有关部门的过失,已决定提起国家赔偿。(记者刁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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