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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邹高翔)广东首例公民状告监察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于前天下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有关人士认为,无论此案最终结果如何,都体现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原告张粤民是湛江湛港皮革工业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告为湛江市监察局。今年8月25日,湛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张粤民曾于1995至1996年在坡头区麻斜基金会存款131.5万元,政府于1998年7月17日作出一份《通知》,宣布原告从基金会收取的“贴水”、回扣等属非法收入,必须退还。之后,由坡头区委办公室发文成立的处理麻斜基金会市、区清账办案工作组根据《通告》精神,认为张粤民获取的20多万元利息是非法收入,并于1999年1月15日请张办班学习,接受调查,督促其退款。“工作组”还扣留张的一辆小汽车。同年5月6日,张离开学习班。11月24日,张到监察局上访时,又被“工作组”成员带走,做退款工作。直到12月2日,张写下退款保证书后,才得以走人。 张粤民:监察局不作为 张粤民认为,“工作组”不是政法机关,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属非法行为。他多次要求监察机关对“工作组”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见答复,于是状告市监察局“不作为”。湛江市中院以张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张不服,提起上诉。 监察局:张粤民告错对象 在二审法庭上,湛江市监察局的代理人提出,“工作组”是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根据协调基金会工作需要,而由当地党委设立的一个处理突发事件的临时办事组织,它的工作措施不等于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张粤民告错了对象。为化解金融风险,保障社会稳定,“工作组”执行《通告》对张粤明进行办班追款,派人与他同吃同住,耐心地说服和作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其退款。为防欠款人逃、赖、拖或转移财产,办班带有一定约束力。这种方法是正确和行之有效的,不存在张所说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当然不会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不属“行政不作为”。 这一新奇的行政诉讼终审是何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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