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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长安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受贿案时,疑犯突然推翻原供述,辩护人也当庭出示一份无罪证言。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检察官经过再侦查,牵出了一起律师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日前,陕西省长安县检察院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将在一起受贿案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律师李木子批准逮捕。 47岁的蒋振国是西安市工人疗养院的总务科长,主管基建工程。1997年5月,工人疗养院要修游泳池,许多人都来找蒋振国,要求承包工程。长安县韦曲镇的包工头父子俩找到蒋,蒋以帮助他们承揽工程为由要了6000元,可不知为何,最终该父子俩并未承揽到这项工程。为了对他们有个交待,蒋利用职务之便把本院暖气沟移位工程交给了这对父子承包。同年9月,工人疗养院集资建房,蒋振国利用自己是建房领导小组成员的身份,故伎重演,以帮助这对父子承揽建房工程为条件,索贿1万元。后因该工程项目撤消,该父子未得到工程,蒋振国也闭口不提那1万元的事。事隔不到一年,工人疗养院再次决定集资建房,蒋振国仍然是领导小组成员,这对父子又向蒋提出要承揽工程,蒋又要了1万元。但是,事情远没有他们料想的那样顺利,工人疗养院的基建工程开始搞招标,于是这对父子二人又给蒋2000元,要求其从中周旋。当招标公布后,父子俩落空了,他们心中不悦,找到蒋振国,要求退钱,蒋仅退给他们2000元了事。忍气吞声的父子俩也只好就此作罢。 转眼几年过去了,工人疗养院要提拔一名副院级干部,作为科长的蒋振国自然不会放过机会。但是就在此时,群众的举报信送到了长安县检察院。该院受理后经过侦查,检察官取得那一对包工头父子的证词,证明蒋振国索贿2.8万元。蒋振国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收受的赃款。 蒋振国受贿案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后,蒋家人为其聘请了陕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木子担任辩护人,并请求李木子为蒋振国争取判个缓刑。李木子决定从法律中找空子。 长安县法院如期开庭审理蒋振国受贿案。法庭上,蒋振国突然推翻了以前的供词,矢口否认自己的受贿行为,并口口声声说这2.8万元是那包工头父子借给他的。辩护律师李木子也拿出一份包工头父子的证言笔录。在这份笔录上,那父子俩也推翻了原来的证词,声明蒋振国向他们借款2.8万元。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公诉人果断地请求休庭。 法院休庭的当天下午,长安县检察院便开始组织力量,进行再侦查。 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人马找到蒋振国之妻,但从她的谈话中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另一路人马找到了包工头父子,耐心地向他们讲解法律,言明利害。不久,包工头父子向检察官讲了真话。原来律师李木子来找过他们,在他的诱导下,父子俩推翻了原证词。 告别包工头父子,检察官又到看守所提审蒋振国,经过一番教育,蒋最终供认:李木子来看守所会见他时,对他说,只要把钱说成是借的,受贿罪就不能认定。于是,他翻了供。 8月14日,长安县法院审理蒋振国受贿案,认为辩护人提出蒋振国接受他人所送现金是借款的证据,经查为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该案认定的依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蒋振国有期徒刑二年。 目前,长安县检察院以李木子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将其批准逮捕,不日将向长安县法院提起公诉。(本报记者张继英、通讯员徐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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