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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香港十二月二十二日消息:备受香港各界关注的特区政府《公安条例》经过两天长达八个小时的激烈辩论,特 区立法会终于以较大比数通过了由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提出保留《公安条例》原有条文的议案。至此,扰攘数月的公安法风波 终于画上句号。 《香港商报》社评认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和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全面阐述了特区政府的立场观点和充分的理据 。提出议案引经据典、理直气壮,令人心服口服。 社评指出,在公安法争议期间,特区政府主动接触社会各界人士,以开放的态度倾听社会的不同声音,解释政府 的立场主张,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让大多数民众理解到公安法既保护了公民自由权利又有利保持社会公众利益,既符合 国际有关共识又体现了基本法的精神,是一部保证社会稳定和大家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 社评认为,公安法的争议让社会认真反思责任和自由的问题,我们不是生活在真空,而是在很多人组成的社会中 ,不可能有绝对自由。如有人“想上街游行就上街”,我们的社会岂不乱作一团,又何从谈起繁荣进步呢? 香港《大公报》在“安定建港已成最大共识”的社评中指出,立法会通过了政府提出的动议:“现行公安条例内 有关处理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的条文,在保护个人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的权利及保障社会大众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有 关的条文有需要予以保留。”这是一次法治的胜利,更是全港一切真正支持繁荣稳定、支持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有效施政的市 民的胜利。 社评认为,是赞成还是反对“公安条例”,表面看来是“民主权利”之争,但实质上,是一场政治斗争。早在香 港回归前,港英殖民政府“大发慈悲”,取消了一贯行之多年的游行集会必须申请的法例,为日后“民主派”抗中乱港预先大 开方便之门,给特区政府“预”炸弹。九七年七月一日,特区临立会恢复了“公安条例”,但作出了较前宽松的修改,游行示 威人士只须提前七日通知警方、取得“不反对通知书”即可,以确保港人依照基本法及“国际人权公约”享有游行集会权利。 但一些“民主派”政客对此发起了一连串的猛烈攻击,一时间令香江街头出现了一股违法乱游行的歪风。 社评指出,市民是要求安定、渴望安定的,市民都珍惜、重视基本法保障享有的游行集会示威权利,不愿意失去 这一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损害他人,更不能损害繁荣安定。 但有舆论认为,立法会虽以三十六票对二十一票,通过保留《公安条例》动议,但《公安条例》今后仍会面对挑 战。(中通社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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