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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吴辉通讯员傅培德)广东省人大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国第一部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条例》创造性地提出了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以及建立政府向工会报告处理情况的反馈制度。《条例》规定,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安全生产、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针对近年来我省劳动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伤亡事故屡有发生的情况,《条例》特别规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而用人单位应该及时研究改正,紧急情况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工会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工会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的通报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据悉,工会可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政府对工会的报告实行处理反馈制度,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得以落实的有力措施,这在立法上也是一个创新,是《条例》的一个闪亮点。 有关人士指出,该《条例》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总结近年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践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予以制定,在全国具有开创意义,对在我省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重大的影响。(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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